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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渔农业
(一)海洋捕捞
1、鼓励发展超低温金枪鱼钓。对率先新建造的前2艘超低温金枪鱼钓船,区财政每艘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贴息补助。对发展500总吨以上钢质超低温金枪鱼钓船或100总吨以上玻璃钢金枪鱼钓船的,区政府将帮助向上申报争取享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2002]1502号对农业部关于远洋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批复中,新置钢质“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补助总投资的25%”、新置“玻璃钢冷海水金枪鱼延绳钓船补助总投资的20%”的扶持政策,同时帮助向省、市争取适当支持。
2、鼓励国内捕捞渔船经改造后开拓跨国远洋捕捞作业。首批发展到国外进行过洋性生产新作业的国内捕捞渔船,每艘给予10万元一次性的贴息补助。同时,区财政将每年安排20万元的专项补助资金,鼓励渔船进行远洋探捕作业。
3、鼓励更新建造专业远洋鱿钓船。对自筹资金新建200吨以上远洋鱿钓船的,区财政给予每艘20万元的贴息补助。对自筹资金更新建造远洋鱿钓船达到800总吨标准的,将帮助向上申报争取享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2002]1502号对农业部的批复中,新建“专业鱿鱼钓船补助总投资的15%”的优惠政策,同时帮助向省、市争取适当支持。
━━《关于进一步扶持发展远洋渔业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3〕40号)
4、调整近外海捕捞作业。继续改对船为单船作业,控制减少帆涨网,适当发展灯光围网(深水围网)、深水流网等作业。对新发展灯光围网并配置新网的每组给予贴息补助1万元,旧网每组给予贴息补助0.5万元。
━━《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试行)》(普委[2002]1号)
(二)水产养殖
5、深水网箱。新发展大型抗风浪深水网箱,按网箱水体每立方米贴息补助资金16元。其中市里补助8元/立方,区里补助8元/立方。属捕捞渔民转业搞深水网箱养殖,再按区里补助额增加10%的补助资金。
6、普通网箱。(1)新发展普通网箱(标准为3×3×3米),规模在30只以上,每只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300元。(2)单只网箱水体大于普通网箱而不属深水网箱范围的,按3×3×3米折算为普通网箱,按普通网箱每只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300元。这两种网箱的补助,其中市里每只补助150元,区里每只补助150元。属捕捞渔民转业搞网箱养殖,再按区里补助额增加30%的补助资金。
7、蟹笼养殖。(1)新发展蟹笼,规模在2万只及以上的,每只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0.90元。其中市里补助0.30元,区里补助0.60元。属捕捞渔民转业搞蟹笼养殖,再按区里补助额增加30%的补助资金。(2)新发展蟹笼养殖规模在500—20000只内的,每只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0.60元,其中市里补助0.30元,区里补助0.30元。属捕捞渔民转业搞蟹笼养殖,再按区里补助额增加30%的补助资金。
8、浅海养殖。对新开发利用浅海养殖贻贝、牡蛎、海带等贝藻类养殖面积在5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250元,其中市里补助100元,区里补助150元。属捕捞渔民转业搞浅海贻贝、牡蛎、海带等贝藻类养殖,再按区里补助额增加30%的补助资金。
9、滩涂开发。利用现有滩涂新发展养殖,面积在5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100元,其中市里补助50元,区里补助50元。属捕捞渔民转业搞滩涂养殖,再按区里补助额增加30%的补助资金。
10、围塘建造。(1)高标准围塘,对低产农(盐)田、旧围塘等开发改造为高标准围塘,由市、区、镇(乡)等共同投入。今后三年,全区安排贷款贴息资金1350万元,用于支持高标准围塘建设。(2)对改建为一般围塘,面积在5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200元,其中市里补助100元,区里补助100元。属捕捞渔民转业搞开发建设一般围塘养殖,再按区里补助额增加30%的补助资金。
11、种苗工程。对列入市区级重点育苗场进行新建或扩建的,按固定资产新投资额在3年内给予贴息补助。对年提供二、三期梭子蟹人工培育苗种量200万只以上并且年提供蟹苗量列全区前三名的,一次性给予贴息补助3万元;对培育岱巨族大黄鱼种(3—5公分)100万尾以上并且年提供鱼苗量列全区前二名的,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5万元;对引进新品种育苗并在本区推广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2万元。
12、饲料加工推广试用。对研制开发梭子蟹及养殖鱼类人工饲料、列入市区级的养殖饲料重点加工企业,按固定资产新投资额在3年内给予贴息补助,并在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区选择若干个典型示范推广试用人工配合饲料的养殖场、户,给予一定贴息补助。
13、产品加工与市场运销。大力发展养殖产品加工与运销企业、中介组织和销售大户,各个水产企业要重视对养殖产品的加工销售。对加工原料海带达到500吨以上、推销海带干品100吨以上、推销养殖鱼类50吨以上的,给予奖励1—2万元;对年终被评为区级优秀养殖产品加工销售企业或销售大户的,给予1万元以上的奖励。
14、捕捞渔民转产从事养殖。对从事海洋捕捞的渔民转产开发围塘、浅海养殖,经营规模达到围塘30亩或浅海30亩(网箱30只)以上,且养殖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转产补助5000元;对承包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围塘或深水网箱养殖的,转产渔民占养殖人员60%以上的,承包费优惠20%,优惠部分资金市区各负担50%。
15、对水产养殖补助项目,区渔业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组织联合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审核立项、监督实施和竣工验收等,经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额到位。对公司化运作的水产养殖项目的补助,在开工时补助到位30%,工程量完成70%时补助到位50%,项目竣工投产后,补助资金全额到位。
━━《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舟普政办[2002]10号)
16、要继续加大对海水养殖业的扶持力度,扶持对象主要是转产转业的捕捞渔民。鼓励发展的重点为:优势特色产品养殖,老围塘改造增效示范工程和争创国家级、省级绿色、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及产地认证,养殖种苗工程和饵料、病害防治、质量安全等保障体系建设。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根据投资项目规模和效益情况,给予补助或奖励。
━━《关于进一步加快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普委 [2003] 13号)
(三)休闲观光渔业
17、鼓励发展旅游观光休闲渔业,开发赏海观光、海上垂钓等项目。对渔民改造或新建休闲渔船,每艘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
━━《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试行)》(普委[2002]1号)
18、大力支持渔民利用渔区的人力、岛礁、渔村民居等资源,开发休闲渔业等相关行业。对渔民转产转业自办企业,有关部门应在办理营业执照、项目立项审批、信贷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支持,工商、税务部门在税费征管等方面应按照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相关政策给予优惠。
━━《关于支持和促进渔民转产转业的若干意见》(普委 [2003]3号)
(四)渔农业企业
19、加快海岛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今后几年,区里每年将安排一定的农产品基地建设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提高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进一步加强渔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建设,对获得省级以上“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予以一定奖励。
20、积极实施种业和创名牌工程。对形成一定生产规模,给当地农民带来较大经济利益的单位,给予一定经济扶持。积极鼓励优势渔农产品注册商品商标,对获得区级以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名牌称号的渔农产品生产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21、加大渔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根据渔农业加工企业的规模、加工能力、企业带动力、综合竞争能力,按照一企一策的办法,择优扶持一批渔农业龙头企业。区政府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对完成区政府当年下达的带动渔农户、产业目标任务的渔农业龙头企业,在企业技改投入上实行贴息补助或进行直接奖励。商业银行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渔农业龙头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渔农业龙头企业用电、用水等方面实行优惠。农业龙头企业直接为农服务项目建设征地,按征地成本价出让。
━━《关于进一步加快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普委 [2003]13号)
22、鼓励帮助渔农村劳力拓宽就业门路。本区渔农民从事个体工商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1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费,3年内免缴各种地方性收费。各类城镇农贸市场举办者要安排20%的渔农民自产自销摊位,用于安置转产转业渔农民和养殖自产自销户。
━━《关于促进渔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3]53号)
二、家庭工业
23、实行家庭工业预备期登记制。家庭工业是指以来料加工为主业,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经营。对从事家庭工业的经营户,可凭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和个人身份证直接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对家庭工业集中的村(居委),由村委会(居委会)统一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也可由工商部门上门集中办理登记手续。对一般来料手工加工业可视作家庭副业对待,对暂不具备开业条件的家庭工业户先允许其准入,实行企业预备期一年,符合条件后再换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预备期登记。
24、凡2002年1月1日之后新办的家庭工业户,其创办时的设备投资,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10%的补助;在市区两级确定的家庭工业示范点内创办的再上浮5个百分点;对渔民创办家庭工业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在区渔业转产转业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
25、鼓励家庭工业技术创新。家庭工业户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扩大生产规模),由区政府按其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贴息支持;家庭工业示范户的技改项目贴息补助再上浮2个百分点。对家庭工业户开发的科技产品、专利产品,由区科技局在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26、减轻家庭工业户税费负担。新办家庭工业户,3年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增值税的25%部分及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政府全额予以补助。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费附加除外)、基金全部减免,一定3年不变。家庭工业户在设立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规费除法定外一律免收。
27、各乡镇(街道)、村(居委)要积极为家庭工业做好水、电、路、厂房等基础设施的配套服务。凡投资家庭工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区政府将给予其投资额三分之一的专项补助。
28、建立家庭工业户创业培训机制。家庭工业户的创业培训由区经贸局会同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免收培训费。技术培训由龙头企业负责,区经贸局和所在乡镇(街道)协办。
━━《关于鼓励发展家庭工业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2〕38号)
三、海运业
29、外地运输船舶到普陀注册的,2年内每年按8个月征收规费。本地运输船舶在外的挂靠回普陀注册的,2年内按8个月征收规费。在舟山新建运输船舶并在普陀注册的,2年内按6个月征收规费。
30、对舟山港籍运输船舶,按规定定额标准申报缴纳的地方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附费、水利资金,下同),由区发展扶持资金按实际入库税费的20%予以补助。超定额申报缴纳的地方税费,按实际入库税费的80%予以补助。
31、船籍港属舟山港外的运输船舶(包括租赁的舟山港外船舶,及原船籍港为舟山港外,现变更为舟山港籍的船舶),按规定定额标准申报缴纳的地方税费,由区发展扶持资金按实际入库税费的35%予以补助。超定额申报缴纳的地方税费,经营当年按实际入库税费的100%予以补助;次年起,按实际入库税费的80%予以补助。
32、新造、新购运输船舶,船籍落户舟山并在我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其按规定定额标准申报缴纳的地方税费,经营当年及次年由区发展扶持资金按实际入库税费的40%予以补助。超定额申报缴纳的地方税费,经营当年及次年按实际入库税费的100%予以补助。
33、海运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所得税报批减免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减免;不符合报批减免条件的,由区发展扶持资金按当年实际入库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补助。
34、为鼓励海运企业的船舶更新,对新造、新购发展大吨位、集装箱及特种船舶,船籍落户舟山港并在我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在投入使用当年由区发展扶持资金给予每吨10元的贴息补助。
35、地方税费补助的申请报批手续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办理;贴息补助的申请报批手续于新造、新购船舶投入使用或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月办理。
━━《关于加快发展海运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舟普政发〔2002〕42号)
36、大力发展海运业。各有关部门要为渔民充分利用自身特长转产转业从事海运业创造便利条件。对吸纳转产转业渔民成绩突出的海运企业,区政府将给予一定奖励。
━━《关于支持和促进渔民转产转业的若干意见》(普委 [2003] 3 号)
四、旅游业
37、对新建的旅游设施、旅游景点项目建设土地出让金,按应缴区和乡镇部分净出让金的50%缴纳(东港经济开发区除外)。投资项目应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经批准可暂缓缴纳。项目建设的建筑营业税,在按规定缴纳后,由区财政返回50%给建设单位。
38、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三年内其缴纳地方的各种税金、附加、基金(费)及增值税25%部分由区财政按50%返还。
39、新建旅游景点门票收缴的营业税,自经营之日起的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区财政全额返还,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返还。对新办的定点旅游商品专业市场(商场)两年内应缴的增值税25%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返还。
━━《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意见》(区委[1999]3号)
五、工业
(一)水产品精深加工
40、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自营生产的精深加工产品直接进入国内大中型超市销售的,按上年度该产品超市的实际销售额(不到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算)为基期基数,新增部分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按2‰予以奖励。
对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自营出口的精深加工产品,按该产品的上年度出口额(不到100万美元的按100万元美元计算)为基期基数,每新增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
41、凡2003年1月1日起新投产的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经区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后,3年内,该企业缴纳入库的地方所得税收的50%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贴息补助。
原办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以2002年全年缴纳入库的地方所得税收为基期基数,每年环比递增8%,超基数部分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50%的贴息补助。
42、水产品加工企业因开发新产品而添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并在税前扣除。其投资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期限为5年。
水产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项目的投入,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按该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安排1%的区级技改贴息,两年内贴足。
43、凡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新获得的有机食品、AA级绿色食品、A级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称号的,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0.5万元的奖励(含区级以上奖励部分)。
━━《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产品精深加工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3〕42号)
(二)船舶工业
44、对2003年1月1日起投产的万吨级以上船舶修造企业,自生产之日起5年内,其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增值税的25%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全额贴息补助。
45、万吨级以上船舶修造企业发展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格按成本价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减免。对重大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企一策”办法。
46、对船舶修造企业在开办和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一律按低限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低限的30%收取。
━━《关于进一步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3〕15号)
六、金融保险
47、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三培养”贷户,被评为“信用户”且贷款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可以实行基准利率,未列入“信用户”的一律不能优惠利率。
━━区信用联社《关于“三培养”对象贷款利率优惠事宜的补充说明》
48、金融部门要把水产养殖业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区属镇乡的担保公司要为养殖大户提供担保服务。实行养殖户小额贷款联保,允许围塘、滩涂使用权、经营权和财产等抵押贷款,并在利率上要给予优惠。
━━《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舟普政办[2002]10号)
49、加大对远洋渔业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本地各金融部门要适当放宽对远洋渔业的借贷条件,可采取船只抵押贷款等办法,加大对远洋渔业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对更新建造的远洋渔船和证书齐全而急需出海生产周转资金的远洋渔船,金融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关于进一步扶持发展远洋渔业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3〕40号)
50、金融部门要针对海运企业(船舶)的资金周转和回收特点,调整信贷结构,简化办贷手续,增加中长期贷款发放,并在企业落实有效抵押的基础上,开办最高额抵押,实行一次抵押、多次放贷。同时,要根据海运企业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浮动额度,减轻企业利息负担。
━━《关于加快发展海运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舟普政发〔2002〕42号)
51、各金融部门要把支持水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作为信贷扶持重点,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并优先安排信贷资金。自营出口企业可凭出口退税凭证向各有关银行申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其实际支付利息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10%的贴息补助。
━━《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产品精深加工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3〕42号)
52、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融资难问题。允许新办中小工业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先期办理抵押手续。进入工业园区的中小工业企业在向园区管理部门支付50%的土地出让金后,可由园区管理部门向该企业提供一次性等额贷款的信用担保,在办妥土地出让手续后,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抵押;“两证”办全后,以“两证”向金融部门补办抵押手续。金融部门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信用证、打包贷款、押汇、票据承兑等多种金融服务。
━━《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2〕35号)
53、建立家庭工业融资体系。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将家庭工业融资担保纳入乡镇(街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行农村家庭工业户房产、责任田土地使用权抵押等融资办法,经审核确认的家庭工业户可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使用权登记。
━━《关于鼓励发展家庭工业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2〕38号)
54、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获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营业税3年,其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予以全额贴息补助。未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3年内由区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全额贴息补助,用于担保公司充实担保风险基金。
━━《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2〕35号)
55、保险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水产养殖的保险业务。对列入区级以上养殖示范园区、重点养殖基地的投资主体和养殖大户,给予养殖保险。
━━《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舟普政办[2002]10号)
56、鼓励本区渔农民积极参加种养业保险,以减轻种养业受自然灾害和经营风险的影响,降低种养业的投资风险,发展规模经营。为鼓励区内各财产保险公司拓展面向种养业的保险业务,实行政府性保险项目与种养业保险的组合式投保。今后三年内,符合以下投保条件的种养业保险,保费由区、镇(乡)街道、投保人各负担三分之一:1、种植业原则上要求经济作物连片面积达20亩以上或大棚10套以上,经济林种植50亩以上。2、生猪年出栏在1000头以上。3、水产养殖业要求养殖面积达50亩以上(标准网箱50只以上,深水网箱2只以上)或生产成本投入50万元以上。保险额度为投资总额的70%(不包括固定资产)。
━━《关于促进渔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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